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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局限和分歧,或是陆地主权争议的存在使得规定海洋权益的公约难以适用,或是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或是部分国家明确拒绝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已于1994年签署并在实践中遵守公约的大部分条款,视其为习惯国际法,但其参议院至今未批准该公约,因此并非正式的缔约国。

截至2016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67个缔约方,其中包括166个国家和欧盟,自2016年以来,又有柬埔寨、萨尔瓦多、卢旺达依次批准了公约,因此截至2023年底已有170个缔约方。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达成四项公约及一项议定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议定书》。

然而,这次会议未能解决所有谈论的问题,例如,会议未能就领海宽度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达成共识,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公约在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作为第六十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附件

1.联合国海洋法公公约.pdf

2.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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