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
琼自然资函【2024】979号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海洋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海用岛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用海用岛审批流程,可将用海用岛审查与批前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提高用海用岛审批效率。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经营性项目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招拍挂方案及相关材料)。对其他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海用岛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二、优化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管理。优化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和项目用海审查程序,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取得路由铺设施工批复文件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直接引用相关结论,项目用海审查时,可不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规范养殖用海管理。各市县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养殖用海审批时,应按程序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根据亲鱼安放、育种活动需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统一组织选划论证用海区域,并统一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作为在选划用海区域内审批新增亲鱼安放、育种活动(围海养殖除外)的依据。
四、支持海上风电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鼓励海上风电与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海洋旅游等融合发展。在风电场确权范围内,采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按开放式养殖用海标准的50%计征;在风电场四至范围内、确权范围外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按开放式养殖用海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
五、集约节约利用自然岸线资源。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国防军事及民生项目建设的岸线利用需要。对建设项目经严格论证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可以市、县、自治县为单元,在确保该市县实际自然岸线保有率达标的前提下,对本辖区内可恢复的人工岸线进行统筹整治修复,形成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占用自然岸线的生态恢复岸线。经认定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各市县自然岸线保有率考核,多出部分可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安排公益、重点项目占用岸线。
六、鼓励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严格落实项目用海生态保护修复和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鼓励海域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生态修复相结合。市县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筹集或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相关修复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岸线整治修复活动,生态恢复岸线按规定程序认定备案后进入“土地超市”,由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选购。
七、实施公共交通用海备案管理。海南省管辖海域内已有的航路、航道、锚地、公共港池、路桥建设等排他性公共交通用海,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进行用海备案,确定用海管理责任人。根据需要,备案时可一并划定安全区。已备案的公共交通用海区和安全区作为排他性用海管理。其他新增项目用海拟占用已备案公共交通用海区和安全区的,需按要求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门意见;新增项目用海不占用已备案公共交通用海区和安全区的,可不再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门意见。
八、调整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准权限(不含围填海项目、跨市县海域使用项目)委托给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海域使用权审批部门实施。申请上述范围公益性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可在申报项目用海时一并提出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可在下达项目用海批复时,一并下达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并按要求报备。
九、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且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在落实自然资源部“查处到位、问责到位、整改到位”要求基础上,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公共道路、防护绿地或水域的区域可进行用海备案,备案主体由市县政府确定。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市、县、自治县政府可根据区块开发时序和项目推进安排,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海域使用申请材料与竣工验收材料并联审查。
十、做好靠前服务和用海监管。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超前介入、主动服务,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用海用岛要素保障工作。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要求,加强海域海岛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用海主体严格落实依法用海、生态用海责任。
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6日